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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识产权保护

1 参展单位同意遵守国家《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》和《厦门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》等规定,并接受组委会依上述办法制定的相关规定。


2 参展单位承诺所有参展项目(包括但不限于展品、包装、展台、展板、宣传材料等)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,包括已注册或合法使用的商标、著作权、专利、设计及名称等知识产权权利,并承诺对组委会的审查工作及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、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予以积极配合。


3 参展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的,应当携带相关的权利证明材料参展;参展项目使用知识产权标记、标识的,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。


4 参展项目被投诉知识产权侵权的,组委会可以要求参展单位采取遮盖、撤展等处理措施。如经行政管理部门、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认定参展单位侵权的,参展单位应停止侵权,并赔偿因此给被侵权方和组委会造成的一切损失。


5 参展单位不得进行恶意投诉,因恶意投诉提交虚假投诉材料,给被投诉人造成损失的,应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。